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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使用要求(法規要求)
  • 更新日期:2023-03-21      瀏覽次數:868
    • 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要求

      1.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的要求,並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2.使用危險化學品從(cong) 事生產(chan) 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ye) ,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nong) 業(ye) 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

      3.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ye)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yu) 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

      (2)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zhuan) 職安全管理人員;

      (3)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4)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jia) 。

      3.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ye) ,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nei) 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jue) 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shu) 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guan) 通報。

      對於(yu) 實驗室來講,主要是使用要求,具體(ti) 的大家可以參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