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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做標準物質標識的9個注意事項
  • 更新日期:2023-05-03      瀏覽次數:548
    • 01、不應將標準物質編號、生產(chan) 批號或生產(chan) 日期作為(wei) 實驗室標準物質的管理編號。這是因為(wei) 對實驗室來說,標準物質編號、生產(chan) 批號或生產(chan) 日期均不具唯yi性,如同一編號的標準物質有不同的生產(chan) 批號;同樣同一批號的標準物質又有不同的標準物質。


      02、為(wei) 防止管理編號過於(yu) 複雜,同時購入同一編號、批號的多份標準物質時,由於(yu) 其處於(yu) 相同的保存條件,因此可將其視為(wei) 同一件標準物質,並使用同一管理編號。


      03、不同時間購入同一編號、批號的標準物質時,由於(yu) 其保存條件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應將其視為(wei) 不同的標準物質,並使用不同的管理編號。


      04、標準物質或標準溶液的管理編號必須同時標記於(yu) 相應的證書(shu) 或配製記錄上,以確保其形成一一對應的關(guan) 係,並方便日後需要時進行溯源。


      05、粘貼標識時不應覆蓋標準物質標簽(由生產(chan) 者粘貼)或試劑標簽的有效部位,以方便檢測人員查閱並驗證相關(guan) 的信息。


      06、標準物質過期停用後,使用該標準物質所配製的標準貯存溶液或應用溶液也必須同時停用。


      07、對某一標準物質或標準溶液的量值是否準確產(chan) 生懷疑時,建議直接將其從(cong) 合格狀態轉換為(wei) 停用狀態,而不必再進行相應的確認試驗。這是因為(wei) 在實驗室存放的標準物質數量一般均有限,做確認試驗的成本往往會(hui) 接近或超過重新購買(mai) 或配製1份標準物質或標準溶液的成本,且實驗室自身確認的結果其可靠性也不強。


      08、檢測原始記錄中標準物質的溯源信息必須注明標準物質或標準溶液的管理編號,以方便日後需要時進行溯源。


      09、標準物質、標準溶液標識應與(yu) 標準物質、標準溶液標簽相區別。前者需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變更有關(guan) 內(nei) 容(標識轉換),而後者則可固定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