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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品的命名規律及注意事項
  • 更新日期:2023-06-15      瀏覽次數:525
    • 標準品的命名規律:

      1、工作標準品標定的批號取四位數,前兩(liang) 位為(wei) 代表標準品標定的年份,後兩(liang) 位為(wei) 流水 號,例:2010年第1次標定批號為(wei) 1001,第二次使用新製備的樣品進行標定批號則為(wei) 1002。

      2、若同一批次重新標定則在原批號加後綴,例如1001-1,第二次複標則為(wei) 1001-2,依次類推。

      3、內(nei) 部基準標準品按上述原則載加P,例如P1001。

      標準品使用注意事項:

      (1)新開瓶標準品要在瓶上注明開瓶日期,應根據瓶號依次來使用(整瓶使用或者送樣 情況除外),同一批號的標準品或工作對照品必須使用完一瓶後再開啟另一瓶,標準品使用過程中,已取出的標準品嚴(yan) 禁再放回原瓶中。

      (2) 同一瓶工作標準品的開啟使用的次數不應超過20次,使用的時間不應超過1個(ge) 月, 使用次數很少或具有吸濕性的工作標準品分裝時應考慮一次性使用量分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