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wei) 了保證藥品的質量和安全,規範標準物質原料申報、備案辦法,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令第28號公布的《藥品注冊(ce) 管理辦法》中第56條規定的“申請人完成藥物臨(lin) 床試驗後,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申請生產(chan) 的申報資料,並同時向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報送製備標準品的原材料及有關(guan) 標準物質的研究資料"的要求,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藥品標準物質是指供藥品標準中物理和化學測試及生物方法試驗用,具有確定特性量值,用於(yu) 校驗設備、評價(jia) 測量方法或者給供試藥品賦值的物質,包括:生物標準品、化學對照品、對照藥材/對照提取物、生物參考品。
第三條 藥品標準物質原料受理範圍:
1、準備在中國境內(nei) 上市銷售的,且沒有相應國家藥品/生物製品檢驗用標準物質的品種。
2、已上市但需改變劑型和給藥途徑的,且沒有相應國家藥品/生物製品檢驗用標準物質的品種。
3、補充申請中,確認沒有相應國家藥品/生物製品標準物質的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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